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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煤渣

劳动人民的《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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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煤老师谦虚了,还问问题?
新法14条有"应当"这样的字眼,就是强制性规定,当然企业必须要答应.
除非员工觉得自己是个宝,他自己不愿意签无期限合同.

但是如果08年1月1日前企业想炒10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还是必须要找到炒鱿鱼的证据,符合新法39、40条的那些证据,找不到的话,老员工可以和企业拖到新年后嘛!
煤老师提出的问题大概只有中国会出现,那我们也要用中国特色来解决。

目前几个月有些大企业的目标是对准了工作了8到10年的这些边缘"老"员工.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绝大部分企业和员工都不会有影响
真正怕的,就是那些还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改制的大型国企,因为这些企业中混日子的员工最多,所以这些企业很着急.明年他们的负担确实会加重.

回大海,鄙视我就直接点名道姓哈
我"听说"南航比海航还要乱,就是"听说"的,听一个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说的
没有任何鄙视南航的含义,别人"听说"的,完全可以当作没看见
凡事都要了解原貌,才能理解全貌.

当然,我们好久没见面了,你要是鄙视的是其他人,算我自作多情了:

[ 本贴由 海湾 于 07-11-21 09:29 最后编辑 ]
[B][color=green]错综复杂、不三不四、乱七八糟:动静有常、刚柔断矣[/color] [/B] 红帆船:http://www.falvjia.com/u/1210/index.html http://www.cye.com.cn/2009/zhe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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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0: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律是讲得很明确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来,企业应当,也就是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过,这要在新法施行后,而不是现在吧?

只是,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企业还是有许多办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管是让劳动自愿不签订或者是人为地造成不符合签订的条件,企业都还是可以逃避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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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好像一直没有点到实质性、对老百姓员工有操作性的东西。
大家评论的都是关于相关劳动法的对和错、国家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想这里大部分人(不知道可不可以说全部人)都没有权力去修改这个法律条款吧。
对改变这种社会劳资现象我们持有的也只是微弱的、甚至根本无法改变的能力。

我想,谈些,当我们个人遇上与企业之间一些不和谐的事情的时候,当企业处理劳资关系不人性化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时候,我们员工应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更显得本贴的意义,更对广大同学有实质性的帮助。

此说法妥否?请批示!
[color=blue]好运该轮到我了吧!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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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4: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子 于 07-11-20 13:14 写道:
       社会保障系统的漏洞一定要补,不能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个人和企业都上交的税收是否合理的使用了?谁都能看到我们全能zf花钱的架势,那可以为多少人提供保障啊,为啥一定要对企业敲骨吸髓呢?

支持!
不过对于新法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尽管各方有正反两面解读,从长远看还是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有利的.

[ 本贴由 蹦蹦兔 于 07-11-22 04:52 最后编辑 ]
心空无住,任运逍遥。但尽凡情,不求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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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8: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clever_pig 于 07-11-22 01:34 AM 写道:
看了这么多。好像一直没有点到实质性、对老百姓员工有操作性的东西。
大家评论的都是关于相关劳动法的对和错、国家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想这里大部分人(不知道可不可以说全部人)都没有权力去修改这 ...



是的,支持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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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8: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clever_pig 于 2007-11-22 01:34 写道:
看了这么多。好像一直没有点到实质性、对老百姓员工有操作性的东西。
大家评论的都是关于相关劳动法的对和错、国家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想这里大部分人(不知道可不可以说全部人)都没有权力去修改这 ...

可怜的猪,公司的欠款还没还么?
[url=http://t.qq.com/wangworm/mine][img]http://v.t.qq.com/sign/wangworm/99e6b48dfa67696ddd9f6d3efc059209e42fef59/1.jpg[/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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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clever_pig 于 07-11-22 01:34 AM 写道:
看了这么多。好像一直没有点到实质性、对老百姓员工有操作性的东西。
大家评论的都是关于相关劳动法的对和错、国家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想这里大部分人(不知道可不可以说全部人)都没有权力去修改这 ...


这个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看看这个对大家有没有帮助。这是我前段时间给人讲课后的一个简单总结,方便他们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这是对用人单位讲的,劳动者反过来理解就可以了。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无疑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爱到深远影响。
下面,本律师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对该进行解读,以期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后果很严重
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发双倍薪水及必须跟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这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完全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这一方,所以,今后,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也就是一个月宽限期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规章制度不能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利度的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可以这么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想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要有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与,经过他们讨论,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冲突;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要让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试用期不能随便用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不再允许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任意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数额,用人单位在一个劳动合同中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该试用期不能延长。同时,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是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变换工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期也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还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不但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还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四、违约金不能随便要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涉及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关于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仅适用那种用人单位为过去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的情况。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规定,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违约金的约定便不能超出这个上线。第二种情况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需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准在其他方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将越来越多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地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在《劳动法》规定比较严格,所以,日常生活中,这类合同很少见。《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革命性的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也规定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律限制
《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一边倒,可以说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对用人单位来说则多了许多的限制和约束。通观整部法律,用人单位只在法律规定的极少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承担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责任。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扩大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范围。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按现在《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时才需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用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然终止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增加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
八、工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合同法》中,工会被寄予厚望,其权利和职责均有所加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将起到以下的作用: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建议权,集体合同的签订权,还有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要重视工会的作用,否则可能引发大的纠纷。
总之,相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变被动等待为积极主动,在该法正式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全面调整、修改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法律的要求,避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大量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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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枣 于 2007-11-22 11:20 写道:
这个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看看这个对大家有没有帮助。这是我前段时间给人讲课后的一个简单总结,方便他们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这是对用人单位讲的,劳动者反过来理解就可以了。

律师解读《 ...

认认真真看完了,感觉在当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公民素质的情况下基本很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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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海 于 07-11-22 11:27 AM 写道:
认认真真看完了,感觉在当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公民素质的情况下基本很难实施。


嘿,要信心才行呀!应该讲,这部法律实施后,对劳动者肯定是有好处的,毕竟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来讲,法律的漏洞可以钻,但明目张胆地违反白纸黑字上的法律,那就愚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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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在我所知道的外企里,对劳动法还是有所顾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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